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具體而言,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告知義務:經營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前,必須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告知其可能導致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2、風險警示義務:對于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需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不得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服務。
3、適當性匹配義務:經營機構需確保所銷售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與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當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等級不匹配時,應當以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其說明產品或服務的運作方式,并將最大損失風險以顯著、必要的方式作出特別說明。
4、舉證責任倒置:當普通投資者與經營機構發(fā)生糾紛時,經營機構需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